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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草案聚焦第三方平臺“先行賠付” 權責對等引爭議
2016年12月26日 11:26來源于: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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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在會上,常委會組成人員針對“權益保護”議題進行了熱烈討論。“立法遵循的原則是促進發(fā)展、規(guī)范秩序、保障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尹中卿指出,“既要保障電商消費者權益,也要保障電商經營者權益。”而在電子商務幾方參與者權益都要考慮的前提下,針對第三方平臺的監(jiān)管討論自然浮上水面。“這部法律起草目的到底是什么?是綜合性的還是側重于保護哪一方?大家集中的意見認為還是綜合性的保護。如果從這個原則出發(fā),我感覺整個法律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和公平競爭秩序維護方面還是偏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說,“比如說壟斷行為,第三方平臺假如對本身自營的商品有意提高價格,或者做一個假的打折活動,結果價格比平常還高,像這類行為,我們認為應該也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權益保護”最受立法者關注

電商法草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起草,2013年底正式啟動立法,專門成立由12個部委參加的立法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值得關注的是,立法過程中召開的數次研討會,包括兩次國際研討會,還邀請了聯(lián)合國貿發(fā)會、美國、歐盟、日本等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qū)的知名立法專家。

草案對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電子支付、快遞物流、數據信息、爭議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作出專門章節(jié)的規(guī)定。根據草案,電商不得刷好評、刪差評,不得騷擾或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修改評價,違者最高可罰50萬元。

而在12月25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針對電子商務各個參與主體的“權益保護”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比如7天無理由退貨,這樣的要求對規(guī)范市場起到非常好的作用,但有的網店仍有自己的霸王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傅瑩說,“從法律上,應盡可能拉平對電商和網商責任和義務的要求,對這部法律來說,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應該是第一位的。電子商務中,現(xiàn)在最頭疼的是什么?是不誠信。電子商務是一個特別好的新業(yè)態(tài),但是假、不誠信會毀了一切,所以我覺得這部法律要把核心問題抓住,核心的問題還是誠信。”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莫文秀指出,“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相比,電子商務經營者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如果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通過修改規(guī)則,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何解決由此引發(fā)的爭議,需要進一步研究。目前草案沒有對此作出規(guī)定,不利于電子商務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互聯(lián)網不是法外之地,電商企業(yè)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政策層面上對商業(yè)活動的規(guī)制,承擔商業(yè)經營者都應遵循的基本義務與社會責任。”

聚焦第三方平臺“先行賠付”

在電子商務幾方參與者權益都要考慮的前提下,針對第三方平臺的監(jiān)管討論亦浮上水面。

尹中卿認為,“第三方平臺在電子商務中發(fā)揮著很重要的樞紐作用,對第三方平臺規(guī)范嚴一點好還是松一點好?嚴了,可能限制或阻礙發(fā)展;松了,可能也會對電商經營者、消費者造成不公平,甚至壟斷。”

針對第三方平臺“先行賠付”問題,多位委員認為草案需要作出修改。

“草案中關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其他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我覺得這個前提不應該存在。”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歐陽昌瓊表示,“因為電子商務的第三方平臺為消費者提供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其他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本來就是他的義務,連真實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都提供不了,就是第三方平臺失職,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實踐經驗表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履行先行賠付是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建議本法予以明確。”

在莫文秀看來,這一規(guī)定是否有利于消費者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有利于促使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加強監(jiān)督管理尚值得斟酌研究。她提出,建議對第三方平臺承擔法定先行賠付的責任做進一步研究,努力做到權利與義務對等。

每日經濟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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