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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譚琳:推動解決性侵兒童立案難取證難問題 完善性侵兒童犯罪量刑標準
行業(yè)編輯:婧宸
2019年03月14日 09:12來源于: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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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2日,最高檢檢察長張軍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時,談到了一起抗訴案件:齊某強奸、猥褻多名女童,拒不認罪,僅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后改判無期徒刑;就此案發(fā)現(xiàn)的問題,向教育部發(fā)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號檢察建議。當天下午,黑龍江團審議“兩高”報告時,全國人大代表譚琳建議,推動解決性侵兒童立案難取證難問題,進一步完善性侵兒童犯罪的量刑標準。

全國人大代表譚琳:推動解決性侵兒童立案難取證難問題 完善性侵兒童犯罪量刑標準

黑龍江團審議“兩高”報告時,全國人大代表譚琳提出建議。新京報記者 薛珺/攝

譚琳發(fā)言時說,近年來性侵兒童的案件在減少,2013年《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出臺后,這類案件得到了有效的打擊,但是司法實踐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一些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或者反映雖然報案,但是由于證據(jù)不夠,施害人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譚琳提出,現(xiàn)有的立案標準和證據(jù)標準不太適宜直接用于性侵兒童的案件,性侵兒童的案件往往具有熟人作案、持續(xù)的時間長、方式隱蔽、受害人年幼等特點。尤其在熟人作案的情況下,被害人往往被誘騙、恐嚇,不敢告訴父母,不敢報警,也沒有足夠的意識和能力來獲取、保留證據(jù),所以常常面臨證據(jù)滅失的困境。

那么如何解決上述問題?譚琳建議加大立案監(jiān)督的力度,進一步落實2013年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意見》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據(jù)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能不能改變現(xiàn)行立案方式,參照拐賣兒童案件”,譚琳說,“就是建立報案即立案的制度,通過公安機關第一時間介入推動解決取證難問題,并建立適合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建立涉及兒童案件取證的專業(yè)人員隊伍,或引入性侵害未成年人心理專家證人制度,通過專門的兒童證言采集工作流程,進行一站式取證”。

譚琳還建議,進一步完善性侵兒童犯罪的量刑標準。“性侵兒童案件的當事人及家屬普遍認為量刑較輕,不足以懲處和震懾罪犯,這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她舉例說,前不久一起案件曾引起關注,一名16歲未成年人被繼父性侵一年多后懷孕,此案施害人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從司法機關來看,該起案件的量刑標準已屬于“嚴懲”,因為此類案件一般都被判處3—6年有期徒刑。但是,不少人仍然認為量刑偏輕。

她分析認為,一些導致女童受害程度加深的惡劣情形沒有作為加重情節(jié)予以認定,也常常引發(fā)普遍的輿論關注。目前對于“惡劣情形”的認定,主要是傷殘等嚴重傷害,但是懷孕、導致嚴重婦科疾病等,算不算嚴重情節(jié)、惡劣情形?她建議通過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案例的方式,細化量刑標準,對導致女童懷孕、流產(chǎn)、感染婦科病此類基于性別特點造成的嚴重身心傷害和深遠影響的情節(jié),能夠納入“嚴重情節(jié)”,如此就可以判處施害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死刑。

新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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