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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以下兒童強制使用安全座椅寫進了地方性條例及法規(guī)
2016年02月07日 12:51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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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兒童安全座椅逐漸成為交通安全事故的聚焦點。上海、山東、深圳、重慶等城市,都已將4歲以下兒童強制使用安全座椅寫進了地方性條例及法規(guī)。

2015年12月25日上午,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

修訂后的條例,為小朋友的乘車安全新增了條款,規(guī)定12周歲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4米的兒童不得乘坐前排座椅;4周歲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兒童乘坐小型轎車時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這意味著,今后在杭州兒童安全座椅將成為“標配”。

同時,條例對亂開遠光燈、路邊停車亂開車門、未使用行駛記錄儀等行為,也給出了相應的處罰辦法。

修訂條例規(guī)定,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或者進入隧道行駛,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在夜間照明良好路段行駛時,不得開啟遠光燈,違反的司機將被處以五十元罰款。

此外,機動車臨時停車時,應當緊靠道路右側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右轉向燈。如果開關車門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也將面臨罰款。

而對未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的情況,修訂條例對處罰力度進行了調整,由原先的1000元罰款降低為200元。

電動自行車已越來越成為新型的“馬路殺手”,由此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時有發(fā)生。這次修訂,條例將“小電驢”也寫進了條款。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在杭州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安全技術標準,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同時,上道路行駛前,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

若駕駛依法不予登記的車輛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扣留車輛至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

此外,考慮到電動自行車如果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則有利于緩解因電動自行車引發(fā)交通事故特別是致人傷亡事故后賠償困難等問題,實踐中確有積極意義。

因此,修訂條例“鼓勵其他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鼓勵但不強制電動自行車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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